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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总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制”收入,从2009年8月17日起应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