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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问答
发布时间: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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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什么样的业务?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
、国际中转、检测、维修;

6
、商品展示;

7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请问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八条: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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