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什么样的业务?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检测、维修;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请问“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4号)第三十八条: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