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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发布时间: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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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扩大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这一申报计算口径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将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由捐赠后企业实现的所得改为企业捐赠前实现的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增加抵扣数可节转抵扣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结转抵扣,增加了抵扣数额。新申报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三、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

  第1行“利润总额”:填报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投资收益不作还原计算,避免了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的现象。新申报表中,不反映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只反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即仅以税额的方式体现。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计算限额的基数为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计提基数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减小了计提基数。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六、明确定期低税率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 

  附表七填报说明指出“第4行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新申报表没有将定期低税率作为定期减免税,视为了免税的投资收益。

  七、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纳税调减项目

  附表五填报说明中指出“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即指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

  八、尽量多地要求全面填报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新纳税申报表在设计上既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又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单独列示。如收入总额所包括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内容完全一致,扣除项目所包括的相应成本、支出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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