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试点物流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依据《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3号)关于现代物流业的规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名单,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予以公布。另请详见本站首页“纳税辅导- 涉税事项审批/许可/备案须知-行政审批- 减免税文书申请”中第2页“土地使用税减免—企业困难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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