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协议是因我前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建造大棚种植苗圃,且还有40多年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开发公司给予我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后由开发公司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如果是这样,那我公司如何进行帐务和税务处理.另如果是出租方违约支付给我方的违约金又应怎样缴税,违约金可以不交税么?
如贵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且原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在“无形资产”账户核算,则贵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1、 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或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二十)和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还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对出租方违约支付给贵公司的违约金,依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应将收取的违约金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违约金并入当期的收入总额中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国优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