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服务周刊 > 第89期 > 企业咨询
哪些企业应当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该类企业应用何种语言准备?
发布时间:2009-10-12
问:哪些企业应当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该类企业应用何种语言准备?
答:根据“办法”,企业必须按上述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样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然而,无论是否需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所有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都应当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时,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同期资料。
递交的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