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国新的转让定价资料准备要求是什么?
答:在中国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通常须履行以下三种转让定价资料准备要求:
●年度所得税申报披露;
●同期转让定价资料准备;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转让定价资料。
2008年之前,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递交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要求提交附表13-A和13-B,以披露其关联交易信息。“办法”此次则引入了9张附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查帐征收企业的关联交易申报要求。企业甚至需要在附表中披露其是否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支持其当前纳税年度的定价政策。上述附表,需连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即下一年5月31日前)递交。
“办法”规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包括:
●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例如,适用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以及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信息等;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待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待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准备)等;
●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关联交易所采取的贸易方式、变化及其理由,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及其与非关联交易的异同,关联交易中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划分后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和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等;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对于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必须于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递交。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同期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过渡阶段,2008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准备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