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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8期 > 企业咨询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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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在销售产品时,当地税务机关以“所销售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为由,不同意我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税务决定是否合理?其税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不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因此,如果贵公司销售的商品符合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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