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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8期 > 企业咨询
稽查调增的应税所得可否享受所属年度优惠?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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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2005年是免税期,2006年减半征收,现在税务稽查对我公司税收进行检查,1、2005年账务处理错误,误把“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列入了生产成本科目,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现税局查出叫我们补交企业所得税,不能执行以前的免税政策,该补交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免。

  老师:请问对于税局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这种情况给有相关政策依据。 
 

  答:对于2007年度及其以前年度事项应适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贵企业2005年属于免税期,对于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贵企业2005年度的查增所得额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罚款处理,不需补缴税款,税务局对贵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当于按少缴税款的一倍处以罚款,这种处理符合政策规定;而如果是对于享受减税政策的2006年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可同时处以既需要补税又需要罚款的决定。
 

  但对于这两个减免税年度的查增所得额均不得再适用原来的减免税政策。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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