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劳社规[2009]2号)的精神,切实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我区实际,规范我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明确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确保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企业能够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的“困难企业”,必须是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业中的区参保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2008年盈利,2009年出现暂时性亏损;
二、2009年2月与2008年9月在职员工总人数相比,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的25%,即:(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9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008年9月(养老、失业保险)在职员工参保总人数≤25%;
三、2008年以来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
四、申请前1个月末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环保审批手续齐全,无违法排污记录,未受行政处罚,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六、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七、2008年度企业全体员工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无欠交社保费记录。
其中第一项、第四项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审计报告(包含2009年以来每月盈亏情况)。
附件:http://www.getdd.gov.cn/web/html/sylm/zxgg/article/1249890626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