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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6期 > 政策速递
个人出租商铺勿忘缴纳合同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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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杨先生在为自己用来对外出租的商铺办理相关税费手续时被相关工作人员告知,除了要按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外,还需缴纳合同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杨先生不解,综合征收率不是已包括全部税费了吗?抱着疑问,杨先生拨打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详细了解相关政策。


  据广州地税介绍,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综合征收率并不包括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于具体缴费标准,广州地税进一步解释说,商铺出租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费标准是根据房屋所在道路的土地级别而定,不同的级别征税标准就不同。


  为了区分个人出租商铺与个人出租住房在税收征免上的不同规定,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该规定还表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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