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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4期 > 企业咨询
境外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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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境外股东在境外或境内签订的有关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转让合同是否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若合同约定双方争议适用境外法律或境内法律,会有不同结果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因而,对于您所说的情况,除非所签订的合同是在境外签订且完全不受境内法律保护,否则都应视为是在境内签订的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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