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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3期 > 企业咨询
保税区内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应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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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保税区内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开发票?是否需要备案(外资或内资)?保税固定资产和非保税如何分别处理?



  答:有关保税区内的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税法并没有特殊规定,应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有关保税区的税收政策,原则是境内货物进入保税区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因此,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考虑固定资产的来龙去脉,即具体分析从哪里购置,是境内还是境外;卖到境内还是境外,还有是否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贵公司以上涉税行为,还应具体向所在的保税区税务机关详细咨询一下有无特殊规定。



  关于发票开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即无论如何税务处理,收款方均应开具发票。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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