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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2期 > 企业咨询
我方供料,对方加工是否属于增值税劳务?
发布时间: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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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由我单位提供设备、原料等,对方负责产品的加工,对方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否为增值税劳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委托方。而对方单位为受托方,其提供劳务符合“加工”定义,取得该项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贵公司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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