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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2期 > 企业咨询
建设期的企业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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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为一家处在建设期的企业,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我企业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我们没有销售收入,暂时不予认定,请问有无这样的规定?我们在建设期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建设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机组)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过“没有销售收入,暂时不予认定”或者“建设期间不予认定”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59号)第五条规定,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新办企业,可以根据国税发[1994]59号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不属于新办企业,则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所购入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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