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81期 > 企业咨询
合同取消收取对方的违约金是否缴纳流转税?
发布时间:2009-07-03
0

  问:公司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业税劳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中国税网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