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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81期 > 企业咨询
取得认证后的失控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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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取得认证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补缴增值税税款及购进货物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对失控发票规定: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第四条 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属于“认证后失控”的情况,对于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贵公司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该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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