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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企业以前年度利息要否扣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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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本人所在企业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5-2006年因开发建设商业大楼,部分资金向境外股东借款完成。2006年建成开业后至2008年期间的借款利息因营业欠佳一直未归还本息(本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已按月计提借款利息)。现该笔外债已逾期,公司计划近期以人民借款归还境外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请问:就上述2006-2008年累计利息对外支付时是否要代缴5%的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2009年1月1日以后,向境外借款企业支付以前年度利息时,应按5%税率代扣代缴“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营业税。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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