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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提高个税起征点使穷人受损”
发布时间: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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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个税起征点使穷人受损,是因为它立足于“只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对税率作相应调整”的假定,但这个假定的出发点站不住脚。



  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终于得到了官方的回应。17日,财政部发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提到,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但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只有税制改革才能解决税负不公问题。



  从去年底到今年两会,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话题一直受到人们的热议,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调高个税起征点被许多专家认为可以刺激低收入阶层的消费。



  中国法学会财税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在年初曾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减轻收入中等偏下人群的税收负担,但个税起征点的调节也应是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不宜调整幅度过大。
针对此呼声,《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



  但报告同时指出,提高起征点不会惠及中低收入者,反而会影响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报告还举例说,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



  对此,业内人士质疑道:“大幅提高起征点,之所以会导致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利益反而受损,是因为它立足于‘只提高个税起征点,而不对税率作相应调整’这样一个假定,但是这个假定的出发点本身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个税起征点可以提高,而个税的税率不可以作相应调整?”



  社会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诉求,其实是呼唤收入分配的公平,但报告只给出了一个无期限的远景:“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该税制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但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如果没有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公。”



                                      摘自: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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