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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79期 > 企业咨询
销售方因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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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根据合同列明的违约责任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凭据才能获得税务认可?如果是购入方违约,是否应将赔偿金作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违约如何处理才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答: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支付的经济合同违约金作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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