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项专账管理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并明确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
市地税局指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收益化资本化研发费可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据悉,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或合同,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来源:市科技局)
摘自:广州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