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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78期 > 企业咨询
生产企业盘亏的零件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发布时间: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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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生产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依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该盘亏零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发生的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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