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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股东留存收益等项目
发布时间:20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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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6月2日上午9:30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解答网友的提问。在回答网友关于非居民股权转让收入的“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时,他表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据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应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又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按照上述规定,廖体忠副司长在访谈中解释称,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经作废。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股权转让收益,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收入不再扣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涉及企业重组的情形,在税务处理上关键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体可见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非居民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的确定等具体政策,总局正在进行研究,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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