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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77期 > 企业咨询
关于转销应付未付应付账款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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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是否有相关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应付账款可以注销? 还是两年以上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依据上述文件,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来的政策性文件已失效,更为细化的文件尚未出台,条例中只明确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为了规避风险,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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