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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74期 > 企业咨询
投资公司以什么做基数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
发布时间: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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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填列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时,由于投资公司只有投资收益,没有营业收入,该投资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应该按照多少的比例计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投资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投资,其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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