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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完工前后如何计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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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北京市房地产公司,请问开发项目在完工前和完工后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以什么为基数?什么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销售转让出去并办理转移手续后,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按规定房地产公司不需缴商品房的房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6号)规定:“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摘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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