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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69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涉及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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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涉及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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