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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075号文: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发布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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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这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便利纳税人正确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国税发[2003]53号发文为基础进行增减变动。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原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由于《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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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两大项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5、6、7、8行与第28、29、30、31行由“17%税率、13%税率或扣除率、10%扣除率、7%扣除率”分别变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11行“期初已征税款”由于已完成全部抵扣而无存在必要,代之以“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证明”,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5行由“非应税项目用”变为“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加视同销售内容。增加适应形势需要的红字发票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反映在第21行上,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同时需要注意: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由于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能够依规定抵扣进项税金。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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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说明或重点提醒

  1、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22-26、35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应栏目填列。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根据“认证相符”的固定资产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以及铁路、海洋、管道、航空等非税控运输发票在本期申报抵扣情况,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31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等相关栏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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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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