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62期 > 企业咨询
企业计算借款利息时可否按浮动利率计算?
发布时间:2009-02-13
0

  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条例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把握,只要按不超过这个“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能会涉及到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