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61期 > 企业咨询
于子公司破产时借给其的借款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9-02-06
0

  问:一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宣布破产,其母公司于宣告破产的当天,通过内部银行借给该全资子公司100万元。2008年该子公司破产完毕法院下达终结裁定。请问,母公司这100万元能否作为损失申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母、子公司间属关联方,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宣告破产的当天借给该全资子公司100万元,我们理解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款行为,因此母公司的借款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