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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分配境外股东股息是否代扣股息税?
发布时间: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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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持有50%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我公司于2008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中包括收到的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实现的红利,对于该部分投资收益我公司在2009年对境外股东分配时,是否应代扣股息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于2008确认投资收益中包括收到的控股子公司2007年度实现的红利,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对于该部分投资收益贵公司在2009年对境外股东分配时,不需代扣股息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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