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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 萝岗区2014年鼓励重点服务企业扩大经营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05

 

  为持续推动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服务业企业扩大经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对2013年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已在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统计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业类型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扩大经营进行奖励扶持。

  一、参照2014年企业实缴堤围防护费的一定比例扶持重点服务业企业

  对2014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的企业,分3个档次进行扶持,符合各档次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扶持,企业当年所得3个档次的扶持额相加不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第一档:

  (一)扶持条件。

  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3年增长5%以上(不含5%)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25%计算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档:

  (一)扶持条件。

  不同营业收入规模的企业,需达到相应的增长比例,才可享受扶持: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3年增长20%以上(不含20%);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不含30%);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以上(不含40%);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不含50%)。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25%计算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三档:

  (一)扶持条件。

  1.2014年效益率比2013年正增长;

  注:“效益率”计算公式为:效益率=(营业利润+本年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收入×100%(下同),其中:生产税净额=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应交增值税。

  2.不同营业收入规模的企业,需达到相应的增长比例,才可享受扶持: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3年增长30%以上(不含30%);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以上(不含38%);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不含50%);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0%以上(不含60%)。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30%计算扶持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给予重点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设立区重点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不可同时兼得。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发放奖励者个人,或用于奖励者的培训费用、外出考察费用、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学费补贴等。

  获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级别)、销售主管、财务主管、政府事务主管等,奖励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区重点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

  1.奖励条件。

  (12014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的企业;

  (22014年效益率为正数且比2013年正增长;

  (3)不同营业收入规模的企业,需达到相应的增长比例,才可享受扶持: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3年增长10%以上(不含10%);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不含15%);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不含20%);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不含25%)。

  2.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授予“鼓励奖”,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奖励,不同营业收入规模企业奖励名额如下: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10人;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5人;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3人;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2人。

  (二)区重点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突出贡献奖”。

  1.奖励条件。

  (12014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

  (22014年效益率为正数且比2013年正增长;

  (32014年营业收入及增长比例达到以下要求: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比2013年增长20%以上(不含20%);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不含30%);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以上(不含40%);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不含50%)。

  2.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突出贡献奖”,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不同营业收入规模企业奖励名额如下:

  2014年营业收入290亿元以上(不含29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10人;

  2014年营业收入30-290亿元(不含30亿元,含29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5人;

  2014年营业收入10-30亿元(不含1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3人;

  2014年营业收入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2人。

  三、给予重点服务业企业员工子女教育扶持、办公场地及车位租金补贴

  (一)给予重点服务业企业员工子女教育扶持。对于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其骨干员工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区教育部门将根据当年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二)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办公场地及车位租金予以补贴。对于2014年营业收入大于30亿元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租用萝岗区行政区范围内的物业用于办公及车位的,按照2014年度实际支付的用于办公物业租金的 50%及车位租金给予补贴,办公场地物业最高补贴上限为每月25/平方米,每家企业办公场地物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每家企业车位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四、相关说明

  (一)本扶持办法涉及到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效益率”等相关指标以企业上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年报统计数据为准,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营业收入”计算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营业收入增长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效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

  (二)本扶持办法涉及到的“堤围防护费”等数据以财税部门数据为准。“堤围防护费”按入库期计算,不含补缴以往年度堤围防护费、在以后年度抵扣本年度相应的堤围防护费、因迟缴而产生的滞纳金。

  (三)扶持金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四)符合本办法第一点和第三点扶持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街、镇提出扶持申请,各街、镇审核企业条件合格后把申请奖励人员名单交区经济发展局,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区统计和财税部门数据、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材料审核后发放。符合本办法第二点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街、镇提出扶持申请,各街、镇审核企业条件合格后把申请奖励人员名单交区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局审核企业条件合格后把奖励名单报管委会、区政府,由管委会、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对获奖者进行通报,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通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者所在企业。

  (五)本扶持办法所需扶持、奖励资金列入区经济发展局2015年部门预算“服务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

  给予企业的扶持金和个人的奖励金由区经济发展局汇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扶持金。扶持金需缴纳的税费由企业和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区经济发展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给予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扶持资金的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只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2014年的扩大经营进行扶持,企业应在20155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相关扶持和奖励于2015年公布2014年度相关数据后进行兑现。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1231日。

  (该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于2014820日向全区印发。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