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7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市投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六、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