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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1

区各企业: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悉。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14年3月17日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市投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均按0.5‰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2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15‰计征。
  
  (四)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45‰计征。
  
  (五)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对以半年为征收周期的企业,上半年堤围防护费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三、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六、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