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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1期 > 政策速递
合作项目最高可奖励200万
发布时间:2020-07-10
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7月1日,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发布《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对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给予扶持,最高奖励达200万元。
办法从市级层面支持内地与港澳科技创新合作,将通过奖励补助、事后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港澳科技成果转化、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其中,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珠海设立的分实验室(分部)。对获认定的分支机构,珠海将采用奖励补助形式,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单个依托单位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只能申报认定一个分支机构。多个依托单位联合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均可批准在珠海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获认定后最高奖励1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机构在珠海成立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有创新属性的产品。对该类别项目,珠海将采取竞争择优评选方式,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
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针对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珠海将采用配套补助形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针对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珠海将采用配套补助方式,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所获国家级或省级立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市财政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消息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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