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25
第六章 文化设施奖励
第五节 图书馆奖励
第四十九条 申请该奖励的社会力量图书馆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4.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0万册,阅览坐席不少于600个,每周开放不少于64小时,且周末必须开放不少于16小时,直接服务人口25万人以上,年接待读者10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3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104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大型推广阅读主题活动,且每次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200人次。
第五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力量图书馆,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奖励在《办法》有效期内限申请一次,重复申请不予奖励。
第七章 品牌奖励
第一节 原创作品获奖奖励
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金奖)10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50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十一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即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该奖励所称“重大奖项”指国际国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等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中的非个人奖项。
(三)该奖励所称“最高奖项”包括各重大奖项金奖、一等奖及同级别奖项,“次等奖项”包括各种大奖项银奖、二等奖及同级别奖项。奖项级别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所申报作品上年度获上述重大奖项;
(二)作品内容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拥有所申报原创作品的自主版权。
第五十三条 该奖励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上述重大奖项最高奖项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申报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原创作品上年度获得上述重大奖项次等奖项的,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同一企业申报作品数量不受限制。同一作品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多个奖项的,按差额补足方式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节 宣传黄埔区元素奖励
对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拍摄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且有助提高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及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或在知名院线上映的,经认定,给予该影视公司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五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中国境内的影视公司”是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影视制作、拍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影视企业或机构。
(二)该奖励所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是指有助于提高黄埔区地方形象、宣传黄埔区文化特色的地标性建筑、标志性人文景观等明显元素。
(三)该奖励所称“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至央视十四套,“知名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的、拥有不少于10家连锁店的中国境内院线。
第五十六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条件如下:
(一)申报该奖励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作品时长应在90分钟以上,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10%以上;
2.作品须在全国“知名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3.作品申报单位须为电影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第二出品方;
4.作品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应含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
(二)申报该奖励的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品展现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元素的镜头时长累计达到作品总时长的10%以上;
2.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且制作剧目已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作品须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至十四套播出。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重点活动扶持
对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电子竞技大赛、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节、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审核,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十八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的申报主体包括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服务于文化创意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本区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是指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本区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文化创意领域相关活动。
(三)申请该奖励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开展时间范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应提前30日向区委宣传部门备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活动,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五十九条 该奖励的申报条件及发放标准如下:
对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后,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举办或承办各类级别的电竞赛事、创新创业比赛、大型文化节、高峰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
(二)项目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并与文化创新创意相关联;
(三)活动形式必须公开、开放,并广泛发动企业、从业人员和市民积极参与;
(四)活动主办单位应为有举办相关重大活动的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活动筹办经验的企业或机构;
(五)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六)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优先奖励宣传平台级别高,融媒传播效果好的活动;
(七)活动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租用,活动宣传,嘉宾劳务、伙食、交通、住宿等直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
第六十条 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提出报备申请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申报。活动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在本次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
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黄埔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涵盖《办法》所涉及的影视、动漫、文艺、财务等领域。成立评审小组,以随机方式抽选若干名专家与区委宣传部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和认定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
第六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为准,向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各事项申报、认定程序详见办事指南。
第六十四条 《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以企业、机构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区经济发展贡献、平台实际建设费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二款的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余事项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由财政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时须扣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第六十六条 符合办法奖励扶持条件的奖励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金,应当用于其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纳入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采取当年兑付上一年度认定的扶持资金的方式,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发放。
第六十八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9月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消息来源:黄埔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