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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与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影视公司不受此条约束。
      第三条 《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主导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规定的企业或机构。达到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入统标准并在本区登记入统的企业,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对应的行业统计分类代码确定是否适用《办法》与本细则。未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参考主营业务范围及主要营业收入情况确定其是否适用《办法》与本细则。
      第四条 申请《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规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统计关系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影视公司不受此条约束。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机构如违反承诺,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追回,予以公示其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机构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一节 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

      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新设立”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二)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六条 该奖励的申报条件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在《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
      (二)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在《办法》颁布实施后设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
     2.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
      第七条 该奖励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公布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且迁入并增资后在《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新增经济发展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参照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新增经济发展贡献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相关数据。
      (二)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八条 对再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给予差额奖励,未达到下一更高档次的不予奖励。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可获200万元落户奖励。

      第二节 文化人才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奖励

      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知名大师,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外文化名人,以及“广东特支计划”文化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青年文化英才)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文化名家、知名大师、文化名人、文化人才”是指以下其中一种:
      1.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门广东特支计划“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年文化英才”认定的省内文化人才;
      2.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认定、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千人计划”人才认定、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政府奖项一等奖(限个人奖项),或获得国内著名文化艺术类奖项(见附件1说明)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文化人才;
      3.获得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以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参加的国际著名艺术比赛名单为准)一等奖(限个人奖项)、国际著名文化创意领域奖项中的主要奖项(限个人奖项),在国际文化创意、文化艺术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并享有较高声誉,热爱并尊重中国历史文化,致力于促进中国文化与世界各国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国际文化人才。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专业进行分类设立:音乐类文艺名家工作室、舞蹈类文艺名家工作室、戏剧类文艺名家工作室、美术类文艺名家工作室、曲艺类文艺名家工作室、书法类文艺名家工作室、文学类文艺名家工作室、其他类型(含非遗传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艺术、文化创意等)工作室。
      (三)该奖励所扶持的文化创意项目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游戏、表演艺术、公共艺术(含公共雕塑、环境艺术等)、文化科技与传媒、工艺与创意设计(含广告装潢、时尚设计等)、软件和数字文化生产与服务等方向。
      第十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条件如下:
      (一)申请该奖励的文化人才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热爱中国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
      2.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5周岁;
      3.承诺获该扶持奖励期间,每年在广州工作半年以上;
      4.外籍人员需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文化人才所申报的工作室应先依法登记注册,以工作室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组建工作室,开展相关工作:
      1.工作室由1名文化人才和另外3名以上团队成员组成,文化人才作为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团队成员由领衔人选取,具有本专业的业务技能,核心团队成员应常年在本区开展相关文化工作;
      2.工作室在本区辖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办公条件完备、设施完善,办公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3.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每年有经费投入到工作室,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4.工作室常年开展稳定的项目研究、作品创作、团队培养等文化工作活动,创作和推动一批影响力大、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精品和创意项目,为本区培养文化创意人才;
      5.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文化人才每年应带领团队成员为本区开展不少于4次市民讲座、文化人才培训和文化推广等公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6.凡属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项目等,需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广州市黄埔区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7.文化人才需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工作室周期目标等内容。
      (三)文化人才所申报的文化创意项目应先依法注册成立专门机构,以机构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并按如下要求开展项目相关工作:
      1.文化人才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开展项目各项工作;
      2.项目应有成熟的项目介绍、项目规划、进度安排、支出明细、项目绩效、项目成果等,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优先奖励有助于推动本区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的各类项目(财政出资的项目不予申报);
      3.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文化人才每年应带领团队成员为本区开展不少于4次市民讲座、文化人才培训和文化推广等公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4.获得本项奖励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本项目获得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创意项目奖励资助”字样;如项目参与申报各类文艺成果奖,需要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进行合署;
      5.文化人才需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文化创意项目周期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该奖励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国内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元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省内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100万、80万、6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该奖励的管理与验收程序如下:
      (一)资金发放
      1.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并分两个阶段支付经费。
      第一阶段:工作室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周期目标后,划拨扶持资金的50%作为第一笔资金,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含每年在本区开展的公益服务经费,不含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奖金);
      第二阶段:工作室自获该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每半年向评审小组提交至少一次工作室阶段工作报告,并在工作室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评审小组提交结项成果,通过评审小组考核验收后,划拨剩余50%的扶持资金。
      2.文化创意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分两个阶段支付经费。
      第一阶段:文化创意项目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并提交扶持项目承诺书,承诺周期目标后,划拨扶持资金的50%作为第一笔资金,用于项目相关工作开展支出(含每年在本区开展的公益服务经费,不含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奖金);
      第二阶段:项目自获该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每半年向评审小组提交至少一次项目阶段报告,并在项目周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评审小组提交结项成果,通过评审小组考核验收后,划拨剩余50%的扶持资金。
      (二)工作总结
      文化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每年需定期向评审小组提交阶段工作报告,并于每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经验体会、社会反映、工作经验等,并附上文化同行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图文材料。
      (三)成果认定
      成果认定按承诺的目标进行考核,发表或获奖作品需执行扶持标识的规定。评审小组认定不合格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
      (四)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为负责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的文化人才。每人在工作室或文化创意项目周期内限报一个项目,已获奖励的工作室、文化创意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培育奖励


      第一节 办公用房补贴

      对入驻经国家、省、市认定或本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本区辖内经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二)该奖励所称“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建设的,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执行)为主导,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的,在本区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的特定区域。区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经评审小组审核认定。
      (三)该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四)该奖励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五)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该奖励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
      (二)与上述园区(基地)或其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应处于存续状态;
      (三)承诺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第十五条 该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述园区(基地)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经房管部门或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实际租金小于3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达到补贴条件的,即可享受本租金补贴,补贴期限至《办法》有效期届满为止。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时间为支付完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之后,申请补贴期限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机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一)所在园区(基地)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不再继续给予租金补贴。
      (二)享受租金补贴期间,经发现企业、机构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的,停止给予租金补贴,并追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第二节 认定企业或机构奖励

      对经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当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上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营业收入,“当年”是指申请扶持年度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所指年度及其“同比增长”所比对年度均应为完整会计年度。
      (二)该奖励所称“全国文化企业30强”以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为准,不包括“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该奖励的申报条件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当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获该款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保持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每年均可申请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自《办法》颁布实施日起,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园区奖励


      第一节 园区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且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意产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同比正增长,当年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上述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1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二)该奖励所指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且只能参与一次认定。
      (三)该奖励所称“上述园区(基地)”是指经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四)该奖励所称“机构”是指经本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服务于本区文化创意企业,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文化创意领域行业组织。
      (五)该奖励所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证监部门监督管理的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
      (六)《办法》所涉及培育或引进的上市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应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等文件关于总部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该奖励的申报条件及发放标准如下:
      (一)对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当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园区(基地)获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
      2.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10家以上;
      3.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意产业上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二)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给予运营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园区(基地)获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
      2.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至少1家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文化创意产业总部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运营单位不享受该奖励:
      (一)所培育或引进企业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不在存续状态。
      (二)园区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

消息来源:黄埔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