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点击数:4646 发布时间:2017/8/10 10:49:53 发布者:管理员

 

 

 

穗开管办201629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

进一步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各类孵化器的发展,优化本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等上级有关政策和《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国际创新资源集聚区的决定》(穗开〔20161号)精神,遵循“大孵化器”发展理念,着力推进各类孵化器集群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着力建立健全“基础服务+增值服务+专项服务”的多层次、全方位孵化服务体系,着力提升各类孵化器的孵化能力,着力完善优化“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到科技园”的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使各类孵化器成为本区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核心载体,成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重要抓手。

(二)主要目标。实行孵化规模扩张与孵化能力提升相结合、孵化硬件载体建设与孵化软件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孵化品牌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大力推进孵化模式创新、孵化环境优化、孵化成效提升。“十三五”期间,要投资新建一批、挖潜组建一批、升级发展一批各类孵化器,力争每年新增孵化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区孵化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6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12家;各类孵化器内企业力争达到5000家以上。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集群在全省的领先地位。

(三)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范围内的各类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的基本定义如下: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事业管理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其他新型孵化形态。

二、积极拓展和优化发展空间,致力推进各类孵化器规模扩张

(四)确保孵化器用地指标,确保每年可新建和改扩建孵化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大力推进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每年提供各类孵化器用地专项指标,确保每年可新建和改扩建孵化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孵化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4%;经规划批准后,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需收取土地出让金,两者都超过时按高者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在现有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建筑物基础上通过扩建改建建设孵化器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积极创新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等科研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操作按照市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支持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各类孵化器。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且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以工业用地性质供地的,可按区有关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的政策规定设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七)利用其他商务设施用地新建孵化器的,可按相应地段综合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70%设定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

(八)鼓励在三旧改造和退二进三过程中建设孵化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产权人可按“退二进三”有关政策自行改造建设孵化器。

(九)盘活存量物业和低效闲置用地用于推进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对西区、东区、永和经济区、科学城以及广州开发区受托管理的区域、黄埔区内等已开发区域内利用率低的写字楼、旧厂房、闲置厂房和低效闲置用地进行功能转换、盘活用于推进各类孵化器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和土地建设各类孵化器。鼓励利用村集体经济自留地和自有物业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各类孵化器。

(十)允许工业用地上的厂房、仓库、自用办公楼等物业经审核认定后改造为各类孵化器。经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审核认定,允许工业用地上的厂房、仓库、自用办公楼等物业改造为各类孵化器,主要用于引进科技、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等产业项目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凡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园的孵化器项目,可分拆出售,出售对象等同出租对象。

(十一)支持在划拨用地上建设各类孵化器。在原有划拨科研用地上新建、扩建各类孵化器的,用地性质继续按划拨用地处理,其中,事业单位的科研用地相关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十二)鼓励发展创客空间。定“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和“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试点”,对创客空间、创客空间试点以及在创客空间或创客空间试点内的注册企业、创客项目和创客团队等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进行扶持。

(十三)积极发展新型孵化形态。大力发展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创新工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新型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大力发展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新型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

(十四)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在推进各类孵化器发展中的作用。以本区各类孵化器为平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的独特作用,吸引留学人员到本区各类孵化器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

对留学人员本人申报的、在区内孵化器租用场地的首家企业予以租金补贴:租用200平方米及以上场地的,每年给予3万元租金补贴,连续补贴2年;租用200平方米以下场地的,按其租赁场地面积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连续补贴2年;租期少于2年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补贴。

(十五)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机构投资建设孵化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的积极性,推动各类孵化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六)鼓励开展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和各类孵化器与境外孵化器合作,在境内外自建或共建专业孵化器,聚集国际创新资源,推进各类孵化器国际化发展。对为本区各类孵化器发展和科技创新创业作出贡献的境外孵化器,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可享受区相关政策的扶持。

三、致力推进各类孵化器提升孵化能力

(十七)鼓励建设各类专业孵化器。由政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一规划建设各类专业孵化器。鼓励引导行业领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天使投资人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围绕本区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投资建设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专业孵化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各类专业孵化器中的作用。

优先扶持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发展。对在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获得一项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给予该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获得一项新药证书的,给予该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同时获得一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一项发明专利证书的,给予该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孵化器区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着力推进各类孵化器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大力推进各类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建设,鼓励和吸引孵化模式先进、孵化经验丰富、有实力的国内外品牌孵化机构来我区发展,重点引进具有创业教育或培训特色的专业孵化器机构以及投资型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建设专业技术平台和设施、引进专业化管理人员(团队)、与国内外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突出专业特色,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专业孵化能力,培育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专业服务能力强的品牌孵化器,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孵化器管理运营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给予运营经费补贴,每年每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考核合格为第一档的各类孵化器给予50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数的20%;对考核合格为第二档的给予30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数的30%;对考核合格为第三档的给予15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数的30%;对考核合格为第四档的给予5万元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总数的10%

(十九)着力扶持发展以直接投资为主导的投资型孵化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各类孵化器的运营管理从基础服务型转向投资服务型、赢利模式从物业租金收益型转向投资企业收益型。支持各类孵化器或区内投资机构投资区内孵化器内企业。各类孵化器或区内投资机构对工商、税务登记在区内的孵化器内企业直接投资并获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的,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或投资机构的配套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鼓励各类孵化器培育上市企业。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企业在园期间以及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本区的,给予该企业上市前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给予25万元。同一家上市或挂牌企业在多家孵化器驻留的,奖励金由企业上市或挂牌前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所有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平均分配,用于对各类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和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二十一)鼓励各类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该孵化器奖励: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十二)鼓励各类孵化器扶持大学生创业。区内各类孵化器接纳大学生创业的,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2号)的规定给予该孵化器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年每家孵化器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鼓励各类孵化器管理机构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鼓励区内各类孵化器管理机构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力度。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30号)的规定,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内入驻企业年申请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对该孵化器奖励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年每家孵化器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十四)鼓励各类孵化器大力引进项目。支持各类孵化器采取各种方式引进项目进驻,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入驻项目符合《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号)规定的,予以相应扶持。允许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区级孵化器试点分别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的名义开展对外宣传和项目引进等相关工作。

四、致力推进各类孵化器优化孵化环境

(二十五)支持孵化器承办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支持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十六)支持各类孵化器开展创业环境研究。支持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研究全区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以及创业发展规律等创业环境,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十七)支持区内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凡获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孵化器区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鼓励各类孵化器完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引进各类管理咨询机构、知识产权、会计师、律师、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对在各类孵化器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连续补贴2年。

(二十九)鼓励各类孵化器开放共享本区创业孵化平台资源。各类孵化器可共享投融资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导师等本区创业孵化平台资源。

(三十)推动各类孵化器建立健全孵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孵化器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招聘等基础服务,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增值服务,政策、财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专项服务,以及市场策划、市场信息、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等市场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帮助孵化器内企业推进研发成果转化,对孵化器内企业的产品优先使用、推广宣传。鼓励各类孵化器以创业沙龙、名师大讲堂、创业导师行动为核心,打造品牌性公共交流平台。鼓励各类孵化器管理机构组织孵化器内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活动,推动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十一)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创业导师。鼓励各类孵化器引入创业导师,推动发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得到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配套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十二)支持各类孵化器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各类孵化器自建或共建公共技术平台,共享设施和资源。对年度考核合格并得到国家、省、市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的区级以上孵化器,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配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十三)支持各类孵化器为孵化器内企业购买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区级以上各类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方式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并得到国家、省、市补贴的,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配套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四)加强完善各类孵化器金融支撑服务功能。支持各类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种子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完善“孵化+投资”功能,为孵化器内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凡对孵化器内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基金企业,可按照本区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鼓励各类孵化器搭建投资机构与孵化器内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开展以主题演讲、项目路演、头脑风暴、自由交流、需求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投资方与孵化器内企业的合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改进融资服务,增加融资种类,加大对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投入。

鼓励各类孵化器内企业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补贴,具体按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五)充分发挥区属国有科技金融平台和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引导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基金和中以生物产业基金以及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等区属国有企业主导或参股的科技金融平台和机构,优先支持各类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为各类孵化器内企业提供各项科技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将本区各类孵化器的发展战略、规划建设、总体部署、统筹协调、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纳入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落实本区加快各类孵化器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根据全区各类孵化器建设发展需要,相应制定出台产业、国土、规划、人才、资金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各类孵化器建设发展。设立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由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工业用地上的厂房、仓库、自用办公楼等物业改造为各类孵化器进行审核认定等。区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器项目联审小组决策和相关事项的具体执行、落实。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不享受本政策除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外的其他条款的相关资助和奖励。

(三十七)加强政务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绿色窗口,为各类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立项、用地、报建、工商登记、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类孵化器可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将绿色窗口设在孵化器内,区政务服务中心予以配合。

(三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杠杆放大作用。设立各类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引导带动多元主体对各类孵化器的建设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支持孵化器内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和留学人员创业活动,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及孵化器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平台,开展对各类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四十)充分发挥孵化行业组织作用。支持各类孵化器行业组织发展。支持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牵头成立的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对全区各类投资主体的孵化器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加强指导,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举办各类交流、研讨等活动,推广孵化器管理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孵化器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十一)大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务实进取的开发区、黄埔区精神,大力培育敢闯敢试、鼓励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树立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导向。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为本区各类孵化器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417号)和原《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6号)同时废止。

原《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417号)和原《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36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原则上按照税务关系所属区域分别向广州开发区和黄埔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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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黄埔区委各部委,区人武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

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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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广州保税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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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冯志炜                                                    20163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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