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

点击数:2117 发布时间:2015/7/30 11:38:13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统称为本区)注册经营、进行税务登记且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二)企业最高管理层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

(三)企业有职责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企业建立了鼓励和奖励发明、创新的制度,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

(五) 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奖励等工作;

(六)企业已获授权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10),且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

(七)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统计制度,指定了统计责任人,并定期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知识产权统计资料;

(八) 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九) 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后,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对于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动认定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称号,并奖励企业10万元。

鼓励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凡被列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企业被授予的最高级别所应得的奖励。

第七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每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代理费3000元;

(二)资助每宗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所需的技术鉴定费用的50%,最高5000元;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和专利奖,优先安排或推荐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按示范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重新考核。

第九条 以上资金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原20051128日区管委会发布实施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暂行)》(穗开管〔2005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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