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统称为本区)注册经营,进行税务登记且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技、专利、技术标准等创新研发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评估机制,在项目招标投标、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项目监理(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委托市级以上(含市级)符合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筛选、立项审查、可行性论证、项目监理、项目验收、项目招标投标;
(三)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计划;
(四)编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合同或项目进度下达和办理拨付项目经费;
(六)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第六条 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委托者要求设计受理工作方案;
(二)接收、审查申报材料;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保持评估观点、结论、判断和建议的客观公正;
(四)针对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者的评估需求设计评估工作方案;
(五)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地选聘专家;
(六)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七)评估活动结束后向委托者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八)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要求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三)保护评估机构、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规定配套科技经费;
(二)按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经费;
(三)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决算,协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或评估,组织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五)接受项目监理、评估和验收,负责项目资料归档。
第九条 项目承担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理;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撰写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技术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并符合区科技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其他方面的要求;
(二)符合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性、新颖性;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有2项在研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同一负责人本年度只能申报1项新项目;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工作场地;
(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相关业绩;
(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八)完成项目后成果原则上在区内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三)申报计划对申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应严格按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评议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须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第十七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的论证工作。可行性论证应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结论提出需复核的项目,申请者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八条 对通过立项评估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预算额度内合理分配项目资金并以正式文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照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区财政经费拨付、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可以逐年滚动,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在通过审核时拨付7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的30%。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项目必须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进度调整等影响项目按计划完成的重大更改时,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合同:
(一)由于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或技术方案和路线不合理,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无研究开发价值;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三)由于组织管理不善或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使项目无法进行;
(四)由于配套条件不能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
(五)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合同、追回项目拨款、2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期满或计划任务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或者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单位应向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八)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九)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一)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三)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聘的专家组成临时项目验收小组,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独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达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未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且尚未解决;
(七)经费使用不合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将视整改进度安排在半年之内进行,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次复核。除由于技术进步,原方案开发已无实际意义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外,其他情况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2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有2项以上逾期不能验收的项目,暂停新的项目立项。
第三十三条 除区合同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管委会2007年7月13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