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萝岗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2366 发布时间:2015/7/24 13:47:14 发布者:admin

各部、委、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大学生科技企业扶持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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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大学生科技企业

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进和培育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安排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大学产学研合作交流、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大学生科技创业服务、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资助、场地租金补贴等方面,具体管理使用部门为本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留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区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投资者之一并且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通常创业期限在36个月以内,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创业期限从大学生科技企业在我区工商登记之日或迁入我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鼓励区孵化器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作为大学生创业的主要孵化场地。符合本办法条件界定的大学生科技企业可申请进入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区孵化器为其提供3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等基本保障。对进入区孵化器内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与各大学建立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关系,明确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实验室开放、教研资源及大学生学籍、户籍、档案管理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条  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机制,组织创业实践和交流。提供国家科技产业政策解读、科技创业案例剖析、科技创业咨询与引导等培训。

第九条  提供大学生科技企业的创业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财税辅导、法律咨询、融资对接、创业辅导、创业咨询和项目论证、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十条  对进入区孵化器内(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本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制订考核办法,在该项目运营1年后对其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3—10万元创业项目资助(本条适用于大学生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

第十一条  对进入区孵化器内(不包括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5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2500元,共补贴2年,租期小于两年的按实际租用时间计算(本条适用于大学生本人申报的首家企业)。

第十二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补贴大学生科技创业苗圃、合作交流、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引进大学生科技企业资助的孵化器,参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大学生科技企业招用本区户籍人员,按照《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萝就〔2013〕1号)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部分予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员给予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在岗人员进行技能提升的,给予最高2000元的培训资助和1000—2000元的晋升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大学生科技企业符合我区其他优惠、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文件给予优惠、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对享受扶持政策的大学生科技企业,每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大学生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政策调整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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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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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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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陈静韵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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