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2207 发布时间:2015/7/24 13:47:49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简称本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本区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及《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设立科技发展资金,纳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在本区内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等原则。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注重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报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结算;制定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做好科技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负责开展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考核;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发放手续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对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协助配合等工作。

第五手续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本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科技发展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对科技成果、活动、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资助、配套扶持、补贴、股权投资和奖励等方式使用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设置的科技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如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一)对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扶持,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配套资助。资助的标准是:

1.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2.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

3.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配套资助资金采取分期的方式拨付,企业根据本办法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在通过审核时拨付7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

(三)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6%以上(含6%)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20%补贴,补贴额最高100万元;

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少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4%以上(含4%)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5%补贴,补贴额最高200万元;

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含3%)的,给予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的10%补贴,补贴额最高300万元;

(四)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管委会、区政府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金采取分期的方式拨付,在通过审核时拨付7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率按贷款额度3%计,不满一年期的按实际发生额计,最高50万元;

(六)对获得经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对获得经省级部门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资助;

资金采取分期的方式拨付,在通过审核时拨付70%,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

(七)对通过CMMI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给予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奖励额度等额的奖励;

(八)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本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的,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九)加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认定的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对获得本区及上级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或知识产权奖励的企业及个人,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金融创新、集聚金融资源、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按照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十二)关于引进内资科技项目的奖励,按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为进一步优化本区产业人才环境,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对区科技领军人才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四)进一步加大对有贡献科技研发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激励,对区科技骨干人才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千人科技骨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五) 进一步加快生物产业的发展,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内生物企业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十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十七)对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扶持额度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套比率和限额的,按《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其他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项目及其他事项;

(十九)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资助、扶持、奖励或者补贴的,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审批。具体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及配套资助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所资助的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科技项目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资金使用范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并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技项目使用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经批准使用的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资金;
  (四)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总结汇报、绩效情况,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评估。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六)科技发展资金实际获得单位违反规定或者约定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牵头区有关部门启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中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分立、合并或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变更后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承担使用科技发展资金的权利与义务,且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销,致使项目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企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更后的项目实施主体,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停止后续拨款,已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同时提供项目资金专用账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管委会、区政府提交年度科技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评价科技发展资金对区科技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销合同、追回项目拨款、两年内不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等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挪用、克扣、截留科技发展资金的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科技发展资金的,停止后续拨款,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停止科技发展资金申请资格两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管委会2007年7月13日公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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