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数:2231 发布时间:2014/8/27 13:19:34 发布者:admin

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业经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行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3年12月10日

 

(联系人:李仕宏,联系电话:82118676)


附件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场地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对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下称“市领军人才”)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下称“本区”,含广州国际生物岛)创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场地扶持,依据《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穗组字〔2010〕46号)、《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3〕10号)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领军人才创办或领办的企业申请场地补贴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经本区推荐成功申报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后由本区转拨广州市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项目立项后整体迁入我区的企业等3类企业。

(二)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本区。

(三)租用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或其他科技载体单个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进行研发生产。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方式给予场地扶持:

(一)对租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或加速器的项目企业,按最高500平方米租金全额给予租金补贴。

(二)对租用区内其他工作场所的项目企业,按实际租金标准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的租金标准。

上述补贴分年度发放,补贴期最长3年。

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年度集中受理上年度租金补贴申请,对本细则颁布前认定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场地扶持,根据通知一次性补充申报。申请材料如下:

(一)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市领军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申请补贴期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租金发票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对企业进行走访。

第五条 企业同时满足享受本细则扶持政策与本区其他场地扶持政策条件的,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六条 企业自首次享受本细则优惠之日起3年内,其创办人或领办人被取消市领军人才资格的,不再享受本细则扶持。

第七条 本细则中租金补贴费用,从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穗组字〔2010〕46号)废止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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