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办法

点击数:2151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5:24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引进人)引进下列高新技术项目: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公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委、广州市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录中的产品;

  (三)国内外大企业、跨国公司的科研机构;

  (四)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中心;

  (五)其它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被引进项目投资各方或项目实施单位书面认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   引进人促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在开发区注册或成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方法:

  (一)引进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入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0.3%,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

  (二)引进国内外科研机构的,经有关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后,按其对发展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贡献大小,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三)引进属于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医药科学与生物医学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项目或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在给予本条第(一)项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奖励金。

  第六条   引进项目注册或批准成立后,引进人即可凭被引进项目投资各方或实施单位对其资格的认可证明材料,向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奖励。项目审批部门应自引进人提出申请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发放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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