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促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奖励办法

点击数:2190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3:00 发布者:admin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和《印发〈关于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穗双转移办〔2008〕1号)有关要求,完成《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方案》的有关考核任务,促进我区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单位:(一)愿意从我区转移到梅州、从化产业承接基地的企业;(二)区直属招商单位;(三)定向招聘梅州籍员工的区内企业;(四)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认为有必要适用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二、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转移出去。对已在我区购地建厂但产值及效益不理想的企业,或低端制造业,如愿意转移至梅州、从化产业承接基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土地和厂房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向企业回购土地和厂房。(责任单位:区企业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

三、鼓励区直属招商单位为梅州、从化产业承接基地引荐投资项目。凡成功引荐符合承接基地有关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进驻梅州、从化产业承接基地的,在该投资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或建成投产后,参照开发区的招商奖励政策,对成功引荐项目的区直属招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洽谈费:每成功引进一个项目8万元;

(二)引荐奖:成功引进项目后,如在梅州、从化领取的奖励金达不到所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3‰的,缺口部分由我区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财政局)

四、通过补贴培训费用鼓励企业招聘梅州籍员工。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管委会或萝岗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定向招聘会,定向招聘和培训梅州籍员工,经鉴定合格后,给予区内企业按实现就业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200元。(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本办法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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