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生产性企业增资贷款贴息办法

点击数:2134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2:33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广州保税物流园区和广州市萝岗区内(下称本区)已设立的生产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推动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企业(下称企业),系指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地和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本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已按土地合同有关约定动工;或使用自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租赁厂房进行实际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增资系指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原有项目入资完毕的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含35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

    第四条 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认定,在我区已投资一个项目,且已投资项目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同一投资者在我区再投资的新项目(含该投资者参股的新项目),且新项目注册资本达35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申领贷款贴息扶持金。

    第五条 为支持本办法所指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设立生产性企业增资贷款贴息扶持金,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贷款贴息的申领资格须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认定,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负责企业贷款贴息申领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区企业建设局负责企业贷款贴息扶持金申领的受理和核发。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在其增资经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且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到位20%后,企业可凭有关文件申请贷款贴息扶持金。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其成立经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5%后,企业可凭有关文件申请贷款贴息扶持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贴息扶持金以实际发生的贷款额为基准,贴息年利率按3%计,计算公式为“贷款贴息扶持金=贷款额×3%×贴息期”,每家企业可享受的贴息补贴期不超过一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指贷款额所对应的一笔或多笔贷款须在企业增资经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发生。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贴息扶持金为一次性补贴,即每单笔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含35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增资,企业须将符合上述第九条要求的一笔或多笔贷款在其发生后集中一次办理申领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贴息按企业增资实际入资比例进度同时发放。企业每入资一次,发放相同比例的贴息扶持金。

    第十二条 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申请受理和审核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请示(须注明是否在本年度享受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二)内资企业须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本次增资的变更核准通知书;增资前的及本次增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增资前的及本次增资的批复、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增资前及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入资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贷款用途为促进本区经济发展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五)借款借据、银行贷款凭证、及有关所发生利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该笔贷款发生时间须在本次增资营业执照变更之后)。

    第十三条 区企业建设局受理和核发的申请材料如下:

    (一)申领贷款贴息的请示(须注明是否在本年度享受过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同意贷款贴息申请的复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贷款凭证、及有关所发生利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该笔贷款发生时间须在本次增资营业执照变更之后)。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区增资的企业。内资企业以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外商投资企业以同意本次增资的批准证书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经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认定符合贴息资格的项目,在2009年12月31日后,继续按本办法予以兑现。但自本次增资经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办理申请贴息扶持金的发放,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度已享受本区其他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的贷款贴息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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