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点击数:2209 发布时间:2012/4/25 14:56:13 发布者:admi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和广州市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10〕6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生物产业的发展,推动广州国际生物岛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产业领域】 本规定所称的生物产业是指现代生物技术在医药、农业、能源、制造、环保、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而催生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生物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国际生物岛(以下统称为本区)注册经营、进行税务登记且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本规定所确定的生物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 本区自2012年起,连续3年设立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奖励、补贴或资助,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从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配套资助】 鼓励和支持本区的生物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和其它科技项目,按照本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资助】 对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政府(以下简称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生物产业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重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企业研发总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30%的资金扶持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个别特重大项目,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确定。

 对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核定,以专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金额为准。

 获得支持的项目,所获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要按照财政资金相关使用规定要求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研发奖励】 本区在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额度,用于支持生物企业、机构研发新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对获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的,给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新药证书的,给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时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的,给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的新药类别、医疗器械类别、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确定。

新药证书为多家企业或机构共同持有的,只对本区内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实验场所认证奖励】 对新通过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AAALAC(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3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3个国家。

第九条【专利资助】 本区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生物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     

第十条【平台建设资助】 对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生物产业领域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个别特重大项目,支持比例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确定。

 对于项目新增总投资的核定,以专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金额为准。

 获得支持的项目,所获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要按照财政资金相关使用规定要求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平台使用资助】 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且通过年度考核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年按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非经营性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对经营性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对使用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按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单位最高资助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场地补贴】 对入驻广州国际生物岛标准产业单元和中新广州知识城孵化器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场地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产业化资助】 本区在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额度,用于支持生物企业和机构的产业化。

对获得新药证书或医疗器械发明专利证书和产品注册证,且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的项目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对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对个别特重大项目,支持额度需超过上述规定上限或需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跟进投资】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在本区选定投资的生物产业项目,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已有规定,可按不低于机构投资者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提供跟进投资。

第十五条【服务外包补贴】 经管委会、区政府认定的合同研究机构,为生物产业研究开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按照年主营离岸技术服务业务实际收入的3%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补贴资金从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开拓国际市场奖励】 生物企业在本区生产的产品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注册、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技术引进资助】 生物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境外先进技术的项目,或收购兼并境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其引进和收购兼并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具体通过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参会参展补贴】  鼓励生物企业、机构参与国内外合作和交流。对于生物企业、机构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知名的主要生物产业会议或展览,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企业、机构参会费用或参展费用的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交流补贴】 每年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生物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创新联盟,对其日常工作给予10万元资助,用于开展技术创新协作、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生物产业专项资金涉及的各类奖励、补贴或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不定期检查,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发展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补贴或资助的认定条件、申报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规定给予的奖励、补贴或资助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补贴或资助,追回资金,暂停其三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有与本区其他政策重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享受最高标准优惠,但不得与其他政策重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地址:广州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709室

主办单位: 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电话:86-20-32290810 传真:86-20-32299779 E-Mail:gz_torch@126.com

粤ICP备16024033号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