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资助办法

点击数:2119 发布时间:2012/4/25 10:39:35 发布者:admin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推进“双转移”,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土地和厂房资源进行增资扩产,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转型升级,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通过新增或更换先进生产设备扩大产能

(一)申请资助具体条件:

1.鼓励企业在目前厂房不作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布局调整,增加生产线,扩大产能(空置厂房引入设备的除外)。区对企业产值增加(比上一年)3亿元以上的企业,对其购置新的设备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2.鼓励企业在目前厂房用地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造旧厂房,增加容积率增加生产场地面积,扩大产能(对预留原空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凡新增产值(比上一年)3亿以上的企业,对购置新的设备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上述贴息标准为:

(1)新增产值3-5亿元(不含3亿元)的企业,按年贴息率3%计算的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

(2)新增产值5-8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按年贴息率3%计算的利息总额的15%给予补助;

(3)新增产值8-11亿元(不含8亿元)的企业,按年贴息率3%计算的利息总额的20%给予补助;

(4)新增产值11-15亿元(不含11亿元)的企业,按年贴息率3%计算的利息总额的25%给予补助;

(5)新增产值15亿元以上(不含15亿元)的企业,按年贴息率3%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助。

以上贴息,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财政实际贡献新增部分不足1300万元,则以企业对我区财政实际新增贡献的30%设定扶持额。

(二)申请资助具体程序:

1.企业申请以上贴息的,应当在新购设备到位时到企业建设局备案,新的生产设备生产满一年后向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企业建设局受理后,会同经济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工商和税务部门的注册情况、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和利息资料,并到现场核对生产设备新增情况后提出。企业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批。

获得上述贴息补助的企业,新增机器设备必须在区内连续生产5年以上,若在此期限内空置或搬移的,必须对区财政贴息予全额返还。

2.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购置设备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银行借款和利息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其他证明文件。

二、鼓励企业在不新增用地情况下引入新产品在区内生产和销售

(一)区鼓励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引入新产品在我区生产和销售。凡引入新产品后新增产值在5亿元以上(比上一年)的企业可获资助。标准如下:

1.当年企业产值增长30%以上(不含30%),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资助按新增产值的0.3‰计算;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资助按0.2‰计算。

2.当年企业产值增长50%以上(不含50%),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资助按新增产值的0.35‰计算;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资助按0.25‰计算。

3.当年企业产值增长80%以上(不含80%),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资助按新增产值的0.4‰计算;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资助按0.3‰计算。

4.当年企业产值增长100%以上(不含100%),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资助按新增产值的0.45‰计算;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资助按0.35‰计算。

5.当年企业产值增长200%以上(不含200%),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资助按新增产值的0.5‰计算;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资助按0.4‰计算。

以上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财政实际贡献新增部分不足2000万元,则以企业对我区财政实际新增贡献的30%设定扶持额。

(二)申请资助具体程序:

1.企业申请上述资助的,应当在新产品生产和销售满一年后向企业建设局申请。企业建设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经济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根据统计和海关部门数据、税务部门注册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新产品销售报表提出。企业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批。

2.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引入新产品生产及销售相关证明;

(3)新产品样品或图片;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7)其它证明文件。

三、鼓励企业租赁我区标准厂房和空置厂房

凡新进入我区的企业租赁我区标准厂房(含政府、国有企业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部分)和空置厂房,工商、税务和统计登记均在我区的可获补贴。原在我区的老企业改名、改组,以及在我区有厂房空置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条规定之补贴。

(一)企业申请当年销售额达到以下条件的,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1.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至1亿元之间(不含5000万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5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30元。

2.产品销售额在1亿至2亿元之间(不含1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6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40元。

3.产品销售额在2亿至3亿元之间(不含2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7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50元。

4.产品销售额在3亿至4亿元之间(不含3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8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60元。

5.产品销售额在4亿至5亿元之间(不含4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9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70元。

6.产品销售额在5亿至10亿元之间(不含5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10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80元。

7.产品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产品50%以上(不含50%)内销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110元。产品50%以上(含50%)出口的,每平方米租金每年补贴90元。

对企业的租金补贴控制在企业实际租金以内。以上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财政实际贡献不足1000万元,则以企业对我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设定扶持额。

(二)申请资助具体程序:

1.企业申请以上补贴的,应当在租赁厂房时到企业建设局备案,并在生产满一年后向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企业建设局受理后,会同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销售数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数、工商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注册情况、出租业主提供的实际租赁面积合同等资料,并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核定合理面积后提出。企业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批。

2.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证明文件。

四、鼓励“退二进三”和产业转移

(一)凡是经区认定符合“退二进三”政策的产业,区鼓励转移到我区对口帮扶的梅州、阳江产业转移园和从化鳌头镇以及新疆喀什疏附县。转移到上述地方的,我区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企业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区相关部门负责联系当地落实投资项目用地和落实当地有关优惠政策。

(二)凡转移到外地的企业,原在我区的厂房和用地,经区国土部门委托评估后优先由我区相关部门协商征用。

五、如果企业按本办法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产业转移和转型升级,按照其中资助标准最高的方式给予企业资助。对企业的扶持支出控制在企业对我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以内。

六、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其同一项目于项目实施当年获得了区其他方面的资金扶持、补贴、奖励、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七、企业在申请资助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或以虚假的材料申请,以伪造、变造或以虚假的材料申请获得实际资助的,管委会有权追回企业所获得的资助,并对情况予以公示。

八、上述贴息和资助资金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区企业建设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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