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自愿清洁生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2381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2:05 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和广州市萝岗区企业(以下简称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自愿清洁生产项目的工作,发挥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配套支持经区企业建设局与区财政局组织申报,并获得市经贸委牵头安排的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和自愿清洁生产奖励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区企业建设局、区财政局是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项目的组织、审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区企业建设局具体负责区财政项目配套资金的审核审批工作,编制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的预算,办理项目配套资金的发放手续,对项目配套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企业项目配套资金预算安排,检查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申报项目配套资金的条件

 

第四条 凡获得市经贸委牵头安排的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和自愿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在已经获得市级财政对项目拨付资金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项目配套资金。

(一)项目承担企业与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区企业建设局签订了使用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书或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责任书。

(二)项目承担企业须在区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到位、依法经营、有健全财务制度和在区内纳税。

(三)项目须在区内注册地实施,其实施项目的厂房原则为公司自有物业;租用厂房的项目,其租用期限须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年限,在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技创新基地、国际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实施项目的租用年限在2年以上。

(四)项目已经开始实施,项目投入资金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投入建设资金的50%以上。

(五)项目承担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区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已通过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审核机构对项目的审核,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发文批准确定了该项目节能量的奖励额度。

(七)已获得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自愿清洁生产中实施的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市财政对该项目给予的奖励。

(八)其他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萝岗区政府批准给予配套、扶持或奖励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配套资金的标准

 

第五条 对获得市财政支持区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和自愿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区财政按照1:1比例予以配套。

第六条 对符合区财政配套资金政策的项目,如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

第七条 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萝岗区政府批准,可突破配套标准的额度。

 

 

第五章 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配套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份向区企业建设局提出申请,报告项目的资金投入和建设进度情况,填报《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自愿清洁生产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以及其他需提供的具体资料。

第九条 区企业建设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编制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区财政局将项目配套资金预算归口列入区企业建设局部门预算。

第十条 区企业建设局、区财政局与纳入区级财政资金配套年度预算的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使用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责任书,规定签约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区企业建设局对批准配套资金及签订责任书的项目承担企业发出使用区企业项目配套资金通知,办理企业项目配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手续,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配套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一)补助资金。

    1.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资金后,分别通过“专项应付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2.科研技术项目完成后,企业必须及时清理项目资金,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属于不构成资产部分的费用支出(即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后冲减专项资金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入,通过“资本公积”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该科目中单独反映。

    3.资金的开发范围包括:(1)设备购置费;(2)能源材料费;(3)试验外协费;(4)资料、印刷费;(5)租赁费;(6)鉴定、验收费;(7)管理费(指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发生的费用);(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技术改造贴息资金。

企业获得财政资金拨款时,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受到的贴息资金可冲减财务费用;如果技术改造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获得的贴息资金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年度终了前,企业尚未计提当年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如有差额,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

节能奖励金在财务上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四)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奖励金。

自愿清洁生产项目奖励金在财务上按照省、市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要求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定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市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而尚未验收的项目企业,每年1月31日前和5月31日前向区企业建设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区企业建设局与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督促项目尽快实施和考核。对项目进展缓慢、进展效果达不到要求、不按时提供项目进度资料和报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项目的申报。

    第十四条 使用市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企业在具备以下条件时,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一)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备案证(或核准、批复文件)、资金下达计划等相关文件的主要建设内容。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实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求,连续生产3个月以上。

    4.项目各项经济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经济效益综合指标基本符合预计要求。

    5.项目资金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规范合理。

    (二)技术创新项目。

1.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2.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技术水平及生产工艺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

3.项目基本达到预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项目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实施,项目资金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及财务处理规范合理。

    第十五条 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配套资金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竣工验收。

    (一)技术改造项目。

    1.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实施后,项目承担企业将项目验收材料(一式3份)报送区企业建设局,由区企业建设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经贸委,经审核同意委托区验收后,方可安排验收。

    2.区企业建设局负责组织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技术、经济专家等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要占50%以上;验收委员会负责人由组织验收单位担任。验收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报告。

    3.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企业建设局填写《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企业填写《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汇总表》(电子版)报市经贸委确认盖章。

    (二)技术创新项目。

    1.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写《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连同验收资料(一式3份)一并报区企业建设局,由区企业建设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经贸委,经审核同意委托区验收后,方可组织验收。

    2.区企业建设局负责组织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技术、经济专家等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要占50%以上;验收委员会负责人由组织验收单位担任。验收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报告。

    3.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企业建设局填写《广州市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证书》,报市经贸委确认盖章。

第十六条 区企业建设局对完成验收的项目,负责将相关的验收资料及项目验收证书报送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各级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市场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原有建设内容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按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对因故撤销的项目,企业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原审批部门核批,剩余财政资金须30日内如数退回给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使用了区财政配套资金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以至无法验收,将责令其退回配套资金,两年内不安排新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在申报、使用和管理项目配套资金的工作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专项配套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已拨付的资金全额,取消其以后申请项目配套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截留、挪用项目配套资金。违反本规定的,将收回财政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萝岗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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