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前投产奖励办法

点击数:2049 发布时间:2009/11/17 15:11:35 发布者:admin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早日建成投产,创造经济效益,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企业提前投产奖励:

(一) 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法在区内纳税的生产性企业和需实施建筑工程的服务性企业;

(二)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自主创新型高新科技产业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如期缴足;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批准投产,管委会发出投产通知,投产后正常运作3个月以上,开始在区内缴纳税收的;

(五)企业投产后,厂房不能空置或用于出租,并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时间。

第三条 企业提前投产奖励用于奖励投资企业筹建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企业筹建时间,从管委会正式交地(管委会主管土地平整相关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管委会发出投产批文之日止。符合申请提前投产奖励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含税奖励):

(一)以下企业在12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分别按如下规定予以奖励:

 1.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的企业,或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自主创新型高新科技产业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2.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二)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企业在15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三)注册资本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在18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五条 已投产企业增资扩建,增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从管委会增资批复之日起计算,至管委会发出投产批文之日止,在9个月以内建成投产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相应条款申报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向开发区企业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州开发区企业提前投产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开发区企业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合同规定分期注资的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只能申报奖励一次,按照实际入资额计奖。

第八条 以其他币种入资的,投资额按验资报告认定或入资当日的汇率计算。

第九条 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由开发区企业建设局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 广州市萝岗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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